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國立聯合大學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為中華民國國立聯合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業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本會以研究學術、聯絡情感、謀求校友間互助合作並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或團體,並得依法設立各分級(分會)或院系(日夜間部、EMBA)組織,其名稱如下:國立聯
                   合大學校友總會○○(縣、市、區)校友會,或國立聯合大學校友總會○○院○○○○系友會。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究各種工商業學術及出版學術性書刊。
        二、連絡會員工作狀況及編輯會員通訊錄。
        三、輔助會員事業之發展及困難之救助。
        四、協助母校發展。
        五、設立教育獎助基金。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立聯合大學及其前身之歷屆畢業校友。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立聯合大學校友總會○○(縣、市、區)校友分會,或國立聯合大學校友總會○○院○○○○系友會。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名譽會員:國立聯合大學教職員工得申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六、申請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七、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八、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擇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名譽、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大者,得經會員大會                     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選舉辦法由理事                     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計畫、報告及預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
                    候 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請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總會長一名及副總會長四名。總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總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總會長一人代理,副總會長因事不能代總會長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
                     理之,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總會長、副總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條:監事會共七人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並得稱總監事長,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條: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                       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以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是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                       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                          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與會計
第 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三佰五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仟元。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
                     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1、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八)內社字字第八七0九一一一號函准予備查。
2、章程經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經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三七九六八號函准予備查。
3、章程八十八年十一月廿八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廿一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六0二九0號函准予備查。
4、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屆第一次臨時大會修訂通過。
5、章程九十六年十一月廿五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經內政部九十六年十一月廿五日
   台內社字第0960016091號函准予備查。
6. 章程一0八年十一月廿三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7. 章程一0九年十二月廿七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